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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武术高段位的补充条款

时间:2011/5/20 11:23:5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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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武术高段位的补充条款

  自1998年实施《中国武术段位制》以来,高段位套评工作已进行了 4次。一大批长期从事武术工作和传习武术技法并有所建树者,已相继获得武术高段位,在推动武术事业和开展段位制工作中做出了可喜的成绩。为了促进高段位套评工作进一步适应武术活动的广泛性和武术工作的多样性,平衡不同系列的评审条件,现以《中国武术段位制》(国家体委文件/1997年体武字231号)为晋段基本依据,制定《关于申报武术高段位的补充条款》,并下发实施。凡此前与本"补充条款"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一、高段位推荐资格
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具有向中国武术协会段位评审委员会推荐高段位申请者的资格。
1、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单位会员(参见《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行业体协和有关体育院校的武术行政管理机构;
3、尚未成立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尚无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单位会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二、武术段位申报系列
凡申请武术高段位者,必须是中国武术协会的个人会员。申请者应选报下述"武术段位申报系列"之一,接受该系列相应标准的评审。武术段位系列分为5种:
1、教师和教练员系列;
2、运动员系列;
3、武术行政管理人员系列;
4、民间武术活动者系列;
5、武术馆(校)长系列。

三、申报七段的补充条款
(一)教师、教练员系列
凡注重武德修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方可申报七段。
1、具备武术专业正高职称;
2、具备武术专业副高职称达4年;
3、具备武术专业中级职称达11年以上,并曾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和在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共2种(册、篇)以上,或所撰论文曾2次入选中国武术协会或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组织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以及其它经中国武术
协会认可的学术报告大会;
4、专职从事武术教学训练工作达25年以上,并曾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和在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武术专著或学术文章,共2种(册、篇)以上,或所撰论文曾2次入选中国武术协会或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组织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以及其它经
中国武术协会认可的学术报告大会。
(二)运动员系列
凡注重武德修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方可申报七段。
1、在世界武术锦标赛或亚运会武术比赛或亚洲武术锦标赛等洲际以上的正式比赛中获得两项(次)以上冠军,并在全运会武术比赛或全国武术锦标赛中获得套路比赛的单项冠军;
2、在全运会武术比赛或全国武术锦标赛中获得套路比赛的一次全能冠军;
3、在全运会武术比赛或全国武术锦标赛中获得套路比赛的5项(次)单项冠军;
4、在全运会武术比赛或全国武术锦标赛中2次获得散打比赛的冠军。
5、获得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达15年以上的武术工作者,并曾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和在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共2种(册、篇)以上;或所撰论文曾2次入选中国武术协会或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组织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以及其它
经中国武术协会认可的学术报告大会。
(三)武术行政管理人员系列
凡注重武德修养,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申报七段。
1、从事武术活动25年以上(含从事武术管理工作年限);
2、从事武术管理工作达10年的科级以上干部;
3、组织或参与组织省级以上武术活动5次以上;
4、本地区获得武术段位的人员达3000人以上;
5、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和在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共2种(册、篇)以上,或所撰论文曾2次入选中国武术协会或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组织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以及其它经中国武术协会认可的学术报告大会。
(四)民间武术活动者系列
民间武术活动者系列分为两类。
第一类:凡注重武德修养,从事武术活动达30年以上,并分别具备以下3条中每条的任意1款者,方可申报七段。
1、武术知名度:
A)系统、规范地掌握某一拳种,并培养出一定数量的中段位学生的武术传习者;
B)掌握本流派技法较全面,对本流派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并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拳种代表人物;
2、曾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传统武术观摩表演和竞赛中取得过成绩;或以业余的民间武术活动者身份,多次被当地体育行政管理机构聘为地区武术代表队主教练并率队参加省运会比赛的:
A)取得2项(次)第1名;
B)取得一等奖与前8名累计达5项(次);
C)取得散打(推手)前6名。
D)两次以上被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聘为地区武术代表队主教练并率队参加省运会比赛的业余民间武术活动者(非专业武术工作者)。
3、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录像带和在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或所撰论文曾2次入选中国武术协会或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组织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以及其它经中国武术协会认可的学术报告大会。
第二类:凡注重武德修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方可申报七段。
1、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并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比赛中获得下列任意一款成绩:
A)1次传统拳械套路比赛前3名和散打(或推手)比赛前3名;
B)2项(次)获得传统拳械套路表演赛一等奖(或比赛前8名)和2次获得散打(或推手)比赛前8名。
2、在经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由有关组织主办和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武术比赛中获得下列任意一款成绩:
A)2项(次)获得传统拳械套路比赛第1名和2次获得散打(或推手)比赛前6名;
B)5项(次)获得传统拳械套路表演赛一等奖(或比赛的前8名)和3次获得散打(或推手)比赛前8名。
3、在全国性综合运动会(如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工人运动会、农运会、城运会、大运会等)武术比赛中获得下列任意一款成绩:
A)2次获得套路比赛全能冠军的与比赛要求身份相符的非专业运动员;
B)10次获得套路比赛的单项冠军与比赛要求身份相符的非专业运动员;
C)2次获得散打比赛冠军的与比赛要求身份相符的非专业运动员;
D)2次获得套路比赛前8名和散打(或推手)比赛前8名的与比赛要求身份相符的非专业运动员。
(五)馆(校)长系列
凡注重武德修养,从事武术活动达25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意3条者,方可申报七段。
1、本人曾在中国武术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武术观摩、表演和竞赛中取得过一等奖或前8名;
2、本人所办武术馆(校)被中国武术协会(国家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评为"全国武术优秀馆(校)",或被本省省教委评为"优秀民办学校";或在校学生达1000人以上并受到当地武术行政管理部门表彰者;
3、本人所办武术馆(校)成绩显著,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并培养出一定数量的中段位学生者;
4、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录像带和在国家正规报刊上发表过武术学术文章,共2种(册、套、篇)以上,或所撰论文曾2次入选中国武术协会或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组织的国 际性及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以及其它经中国武术协会认可的学术报告大会。
5、积极支持武术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

四、申报八、九段的补充条款
凡在教师和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行政管理人员、民间武术活动者、武术馆(校)长5个系列的任一系列中获得七段后,统一按照《中国武术段位制》(国家体委文件/1997年体武字231号)的要求进行八段和九段的晋升申报和评审工作。申请晋升段位,应按要求填写
相关表格并提交获得原段位后的武术工作总结。其中,行政管理人员系列的处级和司局级,依次相当于教师和教练员系列的副高和正高职称。教师和教练员系列中具备武术专业正高职称达3年者即可申报八段;具备正高职称达6年者即可申报九段。

五、其他
1、申报者需填写中国武术协会印制的《中国武术段位制申报表》(复印有效)。否则,不予评审。中国武术协会网站(网址www.wushu.com.cn)中载有《中国武术段位制申报表》,可下载使用。
2、高段位申报者也可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将申报表电子邮件发至中国武术协会wushubbs@sina.com.cn交中国武术协会科研部收。该部将把这类申报表的E-MAIL原样转发相应地区的具有武术高段位推荐资格的相关单位,进行"武术高段位推荐资格"评
审。
3、具有武术高段位推荐资格的单位在履行此项职责时,必须在其上报的全部《中国武术段位制申报表》中的指定位置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评审,并追究责任。
4、具有武术高段位推荐资格的单位在履行此项职责时,接受"全国武术段位制办公室"的监督。
5、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武术协会。
6、国家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科研部负责中国武术段位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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